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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7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特别提示:

如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不存在回购的

股份被注销而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无需履行债权人于本公告有效期内(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天内)提出的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措施的义务。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1月6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1月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00元/股(含)。根据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8.00元/股(含)进行测算,若全额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55.5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4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

销。具体用途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本次回购的股份最终予以注销的,公司将根据债权人于本通知公告有效期内提出的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履行另有规定或公司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公司将从其规定执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传真、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21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4:3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华、申焕然、肖旭联系电话:0311-85901311联系传真:0311-85901311邮政编码:050035电子信箱:wurui@yiling.cn wang.hua@yiling.cn3、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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