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编号:【2018】40号、41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四川证监局关于对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0号)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要求回复监管部门问询函我局于2018年9月20日向你公司下发《关于对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8】81号),要求公司收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即最迟于2018年9月27日前向我局报送问询函答复书面材料。但公司一再拖延,迟至2018年10月29日才就我局问询事项进行答复。
二、2018年半年度报告财务附注披露错误你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3、应收账
款中7-12月账龄应收账款余额为1,328,795,505.19元,计提坏账准备列示为41,596,288.56元”,经计算,实际按5%计提应列示为66,439,775.25元,属于披露错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四川证监局关于对吴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1号)“吴冰女士: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纪传媒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要求回复监管部门问询函我局于2018年9月20日向公司下发《关于对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事项的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8】81号),要求公司收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即最迟于2018年9月27日前向我局报送问询函答复书面材料。但公司三次延期,迟至2018年10月29日才就我局问询事项进行答复并对外披露。
二、2018年半年度报告财务附注披露错误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3、应收账款
中7-12月账龄应收账款余额为1,328,795,505.19元,计提坏账准备列示为41,596,288.56元”,经计算,实际按5%计提应列示为66,439,775.25元,属于披露错误。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你本人作为印纪传媒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将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