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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6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5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4日下午3:00至2018年11月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厉达董事长主持。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9,549,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47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359,549,419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475%;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或“中小股东”)共计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7,996,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8%;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人,拥

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7,996,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由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549,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6,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2、律师姓名:李晓丽、何俊辉3、结论性意见:赛摩电气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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