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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5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指标。净利润增长率是直接反映企业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提升,体现股东价值的提升。销售收入是企业实现财务成果的基础,也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状况的重要财务指标,销售收入增长率愈高,代表公司产品销售量增加,市场占有率扩大。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杰克智能缝制科技有限公司因进口业务需要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或有风险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

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以上担保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独立董事:韩洪灵、张世东、龚 焱、李有星

2018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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