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方炎林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方炎林,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违规事实经查明,方炎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了方炎林等16名股东持有的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100%股权。方炎林作为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履行完相应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后方可转让标的股份(即本次交易取得的宜通世纪股份)。在前述期间,未经宜通世纪同意,未解锁的标的股份不得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同时《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
限公司及其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明确,方炎林等人拟将其所持尚未解锁的标的股份设定质押时,应书面通知宜通世纪董事长,宜通世纪在接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宜通世纪同意;如宜通世纪提出异议的,则不得将其所持的尚未解锁的标的股份设置质押。
2017年10月26日,方炎林通过邮件方式告知宜通世纪董事长拟质押其所持标的股份且存在补充质押的可能。2017年10月27日,方炎林将所持宜通世纪限售股份9,770,000股质押给他人。2018年5月7日,方炎林签署《承诺函》,变更承诺为“无条件同意延长标的股份的锁定期,锁定期延长至业绩承诺期届满且本人已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在锁定期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标的股份或将标的股份委托予他人管理,未经上市公司明确书面同意,本人不得在该股份上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2018年6月15日至6月22日期间,方炎林在宜通世纪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持6,989,543股宜通世纪限售股票质押给他人。
二、申辩情况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现场申辩。书面及现场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在股份质押前方炎林已向宜通世纪董事长发出邮件通知,且提及了存在补充质押的可能,宜通世纪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异议。二是方炎林于2018年5月在重大误解情形下签署的《承诺函》不应具有法律
效力。
三、审议意见根据违规事实,结合书面和现场申辩情况,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方炎林虽然在2017年10月26日通知了宜通世纪董事长,但在2017年10月27日立即质押了所持的部分宜通世纪股份,其通知时间距离该笔质押起始日期不满三个工作日。2018年6月15日和6月22日,方炎林在宜通世纪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质押了其所持部分股份,违反了其所作出的承诺。考虑到方炎林部分质押发生前通过邮件通知了宜通世纪董事长,本所部分采纳其申辩理由。
方炎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方炎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方炎林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