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债务的事前认可意见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提交的《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整体上市承接控股股东债务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予以事前认可。
二、根据证监会核准批复的本次整体上市方案,由于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损益全部由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承接工作不会影响万华化学现有股东的利益;由于上述债务的承接工作,将缩短后续整体上市的交割时间,尽快完成整体上市工作,有利于现有股东的利益。
三、我们同意将《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整体上市承接控股股东债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下转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整体上市承接控股股东债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宝桐 鲍勇剑
张晓荣 张万斌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