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人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提交的对外担保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一、本次审议的对子公司担保内容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且公司将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二、本次对外担保均按照最高额保证担保,只要合同担保金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最高额度,可由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以加快办理融资的效率。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均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且履行了信息披露的要求。
(下转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宝桐 鲍勇剑
张晓荣 张万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