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聘任2018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在认真审查了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其资信状况优良、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符合公司审计工作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要求和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能够胜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二、我们独立董事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该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威风 谢科范 须峰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