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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1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旗股份”)于2018年10月30日收到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新区管环罚[2018]98号和99号文,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一) 宁新区管环罚[2018]98号的主要内容: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与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时发现,污水排放口PH自动监测浓度出现6个小时数据超过污水集中处理厂接管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旗股份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对中旗股份的部分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最终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元整。(二)宁新区管环罚[2018]99号的主要内容:

环境监测站对公司进行废气排放监测,结果显示FQ-15和FQ-17两个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旗股份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对中旗股份的部分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最终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二、对公司的影响上述处罚未造成责令限制生产,停产 整 治 的 情形 , 未 影 响公 司 的 正 常生 产 经 营 ,

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强化环保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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