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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告日期:2004-04-24
    一、原章程第二十条拟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
    名称                      持股数      比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8022438股   29.56
    北京北亚工业科技开发集团    14220113股   15.00
    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740037股    5.00
    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31250股    0.7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2团  586912股    0.62
    社会公众股                  46500000股   49.05
    总股本                      94800750股    100"
    二、原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拟修改为:第四十一条"本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原第四十一条之后增加一条,原第四十一条后各条编号顺延:"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以及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四、原章程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拟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五、原第四十三条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三)项,原第(十三)项顺延至第(十四)项
    增加内容为:(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企业以外的法人提供涉及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担保事项。
    六、在原章程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在原章程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八、将原章程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3、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九、原第五十七条之后增加二条,原第五十八条后各条编号顺延:
    增加的第五十八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增加的第五十九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十、原第五十九条之后增加四条,原第六十条后各条编号顺延:
    增加的六十条"股东大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正确决策。"
    增加的第六十一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支出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授权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对所提议案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增加第六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负责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增加第六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通告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十一、原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拟修改为: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在符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条件下,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十二、原第七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原第七十五条后各条编号顺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十三、原第九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㈠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㈡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㈢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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