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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2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8-079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1债券代码:122145 债券简称:11桂东02债券代码:135219 债券简称:16桂东01债券代码:135248 债券简称:16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公司为本案原告。●涉案金额:预付货款及滞纳金合计32,606,310元、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广西永盛公司”)就与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中油润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货款人民币19,456,000元及支付滞纳金13,150,3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近日,广西永盛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粤0106民初2517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一)起诉时间:2018年9月7日

(二)案件受理时间:2018年9月27日(三)受诉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四)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当事人情况

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钦州港金海湾花园海名轩、海逸轩3单元1505房法定代表人:秦敏2、被告当事人情况被告: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284号3A19房法定代表人:常新磊3、其他当事人情况第三人:上海宏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1525号西五楼183席法定代表人:俞燕清第三人: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1912房法定代表人:俞西林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一)本案诉讼纠纷的起因

2011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混合芳烃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RA20110322(Y2)],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0000吨混合芳烃,单价为7600元/吨。被告应分别于2011年4月30日前交货5000吨,2011年6月15日前交货5000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预付了5000吨混合芳烃货款,即向被告支付了3800万元,被告已出具收据。2011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约定的10000吨混合芳烃变更为5000吨。交货时间变更为2011年6月20日前。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交货,2011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要求履行合同的函》,要求被告交货并承担货款2%的违约金。

2011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货权转移证明》,称将储存于东莞九丰能源有限公司编号V-101罐的货物(混合芳烃,数量为5000吨)的货权转给原告,并要求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前提货,如超期不提,V-101罐所发生的风险及货物损耗由原告承担。由于被告单方更改提货时间且未提供V-101罐的货权证明及质检报告,原告对被告发出的《货权转移证明》提出异议。2011年8

月29日,被告开具《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提货单》给原告,提货地点为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九丰油库(V-102)罐,提货时间为2011年9月1日-9月15日,将原《货权转移证明》载明的“储存于东莞九丰能源有限公司编号V-101罐的货物”变更为“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九丰油库(V-102)罐”。2011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要求提货函》,再次提货未果。

为保证合同全面顺利履行,原告、被告与本案第三人上海宏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第三人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海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委托货权转移协议》,明确:宏盛公司向被告提供5000吨混合芳烃,被告再将该批货物销售给原告。宏盛公司已替被告供货2440吨,余下尚未交货的2560吨混合芳烃仍由宏盛公司通过振海公司的东莞九丰油库代被告向原告直接供货。但《委托货权转移协议》签订后,被告和宏盛公司还是未能按协议约定交付货物,导致原告多方损失。

2015年1月22日,原告将被告、正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俞西林、广州保税区诚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7民终1242号《民事裁定书》]审理,两审法院认为,原告广西永盛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裁定驳回起诉。该诉讼进展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3月27日、2015年1月31日、2016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告。

(二)诉讼请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货款19,456,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3,150,310元(计算方法:合同第十条第二点,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8年7月16日,按未交货金额日万分之三计算,以后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公告费(如有)由被告承担。

(合计:32,606,310元)三、诉讼进展情况

2018年9月2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粤0106民初25178号)。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因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粤0106民初25178号)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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