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我们基于专业能力独立判断,现就下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于2018年8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05号),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顺利进行,公司决定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有效期。
我们认为,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良宜、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