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同附属公司,合称为“本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签署航运及码头服务总协议并申请2019年上限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航运及码头服务总协议的条款均为一般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
2、公司关联董事就该项议案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上述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本集团及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良宜、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