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要求,符合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根据《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达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8年10月30日,以授予价格4.85元/股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47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8年10月30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余珍珠:
张黎明:
张琳: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