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时代电气、时代新材参股设立湖南功率半导体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各方合资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国安 | 吴卓 | ||
辛定华 |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