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的相应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事项本次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