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1月17日上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4人,共代表股份总数74,626,9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公司除一名董事外,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若先生,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冯丽娟女士、邓林义先生应邀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毛木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议题经各位股东代表的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南昌市红角洲水厂工程的议案》;
(其中:同意74,626,9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工作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其中:同意74,626,9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其中:同意74,626,9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毛木金先生请辞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其中:同意74,626,9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熊一江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同意74,626,9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与会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律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3、律师法律意见书;
4、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