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规定及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所示: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毅哲大厦2、4、5、8、9、10、13楼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2期12栋2楼、11栋12楼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的软件开发(不含国家限制项目);生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自产产品技术维护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生产经营医疗器械及其配套试剂;显示器设备产品和电子产品生产。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的软件开发(不含国家限制项目);生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自产产品技术维护服务;自产产品售后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生产经营医疗器械及其配套试剂及产品软件开发;生产经营显示器产品及电子产品。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修订尚需提请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