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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1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8-051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经公司之评估,应无重大影响。?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财政部2017年先后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合称“新金融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另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该通知要求,公司已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和其内容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并考量公司实际情况,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金融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3号、24号和37号),其修订的内容主要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之“四分类”(如下)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 持有至到期投资3. 贷款和应收款项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更为“三分类”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准则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相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 “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使企业能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4)金融工具披露作了相应要求的调整。

按照上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公司将帐列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损益的金融资产,而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由原先归属于“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调整为“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损益”,且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根据上述准则的相关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2017年比较期间之财务报表数据。

公司评估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对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无重大影响,影响汇总如下:

对2018年前三季度之影响
报表项目执行前:执行后:
会计科目金额(CNY)会计科目金额(CNY)
合并资产负债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7,326,191.65 (注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44,784,736.15 (注2)
合并利润表项下-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2,541,455.50) (注3)

注1:该金融资产为子公司环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创投基金,在执行新准则前,

其是属于按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帐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成本为人民币47,326,191.65元。注2:执行新准则后,该金融资产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损益

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衡量,报表列示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依公允价值进行衡量,认列评价损失人民币2,541,455.50元,故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之帐面价值调减为人民币44,784,736.15元。注3:执行新准则后,该金融资产由“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调整

为“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于2018年9月30日止,公司依公允价值进行衡量,认列评价损失为人民币2,541,455.50元。

(二)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此通知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公司已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和其内容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

公司评估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对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列报项目及其内容做出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的反应公司现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1日

? 报备文件1、《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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