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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

我们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

二、关于调整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有55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期权及17名激励对象于2017年度年绩效考核未达标的原因,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98.665万份。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将首次授予权益的股权激励对象由1,382人调整为1,155人,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63.95万份

调整为2,265.56万份;本次调整后,将股权激励对象由1,155人调整为1,099人,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65.56万份调整为2,166.895万份。

综上所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期权、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等原因,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

三、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董事会确定2015年11月25日为授予日以及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本次行权是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起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4日(行权窗口期除外),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将采用自主行权方式,并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的反应公司现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汤云为、储一昀、Charles Chang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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