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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1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预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关于本市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拟在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有关“鼓励创新的容错机制”的相关条款,《公司章程》后续章节、条款相应顺延,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探索建立鼓励创新的容错机制。相关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创新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对相关人员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二、拟在现行《公司章程》“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前新增“党、工、团组织”章节,以下章节、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第八章 党、工、团组织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各级党组织及其纪律检查机构,公司应当为各级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党委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按照

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公司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委通过制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明确党委议事的原则、范围、组织、执行和监督,形成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体制机制,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 年团章程》的规定,设立各级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团组织活动,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公司改革创新发展。公司应当为各级团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8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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