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融合公司发展与优秀人才的成长,完善利益共享及相应的约束机制,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核心团队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