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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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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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瑞安市温瑞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且被担保方拥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及良好信誉,偿债能力较好,担保风险可控。

为支持瑞安市丁山垦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PPP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同意为全资子公司瑞安市温瑞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并同意提交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18年1-9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拟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2018年修正)》、《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有必要的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对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可行的公司本次拟回购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500万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战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回购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相关条款的议案》

本次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相关条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钱明星 韩 斌

宋 航 姚先国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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