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万家乐 公告编号:2018-052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律师函及有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除陈环失联外)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29日,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家乐”)接待了蔡宇辰等十五名认购了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金交”)挂牌发行的“南金交*宁富赚系列产品”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因该产品逾期以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翰晟”)与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商投”)于2017年8月16日和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共计四份《购销合同》中拖欠货款,投资者向公司进行投诉且带来律师进行交涉。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受投资者的委托,于2018年10月24日就该事项向浙江翰晟及公司发出《律师函》。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律师函》主要内容1、前期基本情况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陈述,2017年9月8日国商投在南金交登记挂牌、非公开发行收益权转让类产品(暨“南金交*宁富赚系列产品”,以下合并简称“该产品”),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
币20000万元,产品期限均不超过一年。该产品所对应的底层资产是浙江翰晟与舟山翰晟以及国商投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0816-10-GST-ZJHS-GX-G】和【20170816-11-GST-ZJHS-GX-G】两份《购销合同》以及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0825-05-GST-ZJHS-GX-G】和【20170825-06-GST-ZJHS-GX-G】两份《购销合同》,共计四份《购销合同》。国商投持有以上四份《购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资产。
此前,万家乐于2017年7月作为担保人向南金交出具《流动性支持函》,自愿为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资产之债务人浙江翰晟向债权人国商投支付应收账款提供第三方增信。
2、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和目前出现的问题截止到2018年10月19日,浙江翰晟未按照《购销合同》之约定向国商投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万家乐也未按照《流动性支持函》的承诺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请万家乐在收到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商投设立在南金交的资金清算账户支付已逾期欠款本息76,853,327.47元。
二、《流动性支持函》主要内容鉴于:A、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在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登记挂牌、非公开发行收益权转让类产品(以下或简称“该产品”),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产品期限均不超过一年,预期收益率为7.5-9.0%。该产品所对应的底层资产为国商投作为债权人持有的针对浙江翰晟的应收账款债权资产。
B、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作为该应收账款债权资产之债务人浙江翰晟向债权人国商投到期支付的第三方增信方。
万家乐承诺:万家乐为债务人浙江翰晟对国商投在该产品项下之应收账款(以下简称“该应收账款”)的到期支付承担流动性支持。无论浙江翰晟因何原因出现到期无法如约向国商投足额支付该应收账款等支付困难的情形,万家乐将于该应收账款到期日(以下称“D日”,含提前到期日)下午15:00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浙江翰晟提供借款、安排其他流动性解决方案等方式,以解决该应收账款的到期支付困难,使浙江翰晟到期能够如约向国商投足额支付该应收账款。
如万家乐未按时履行上述流动性支持承诺,造成浙江翰晟未能够如约实现到期足额支付该应收账款的,则万家乐承诺将不晚于D+1日向国商投履行足额支付义务。该足额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商投尚未获得支付的该应收账款本金、预期收益等,如万家乐迟延履行该支付义务的,则应另向国商投支付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
本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对万家乐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流动性支持函约定的应收账款全部本金、预期收益、违约金等兑付或支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失效。
三、公司的应对措施1、经公司审查,上述担保是由前任董事长陈伟所签署、前任财务总监罗周彬主导进行的,现任高管人员并不知情。公司高管曾多次
询问浙江翰晟董事长陈环公司对浙江翰晟的担保余额,陈环均未提及到该笔担保。
2、公司初步掌握的信息与律师函所述:“对应的底层资产是国商投持有浙江翰晟与舟山翰晟以上四份《购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资产”的违约事实不符。公司内审部专项审计的对账结果显示,截至2018年8月23日,国商投确认欠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货款余额为2.83亿元,而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并没有应付国商投任何款项。会计账上显示上述《购销合同》所涉货款已由浙江翰晟及舟山翰晟支付完毕。
3、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已请法律顾问介入,商讨处理措施。
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0日成立了工作小组,随后于2018年10月29日成立了现场工作小组,派驻杭州当地,协调解决浙江翰晟问题。
4、公司尊重法律,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事件,亦会依照法律判决承担相应责任。
四、该事件对公司的影响1、上述事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事件,积极参与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事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该事件若进入司法程序,公司存在因败诉而需履行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目前,公司尚无法联系董事长陈环,未能确认浙江翰晟是否
还有其他涉及本公司的债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