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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0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议案及相关材料,对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进行了仔细的核查,现就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传达成长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价与广大投资者利益,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部分公司社会公众股的预案具有可行性,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校生 惠彦 张振安

2018年 10 月 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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