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财会[2018]15号文的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执行财政部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财政部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
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资产负债表中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资产负债表中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资产负债表中原“长期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
8、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利润表中 “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仅涉及以上财务报表项目列示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