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决定公司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会计政策变更是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客观、公允地反映新钢股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经审慎判断,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国栋_______________
鲍劲翔_______________
姜晓东_______________
许年行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