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8-061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讯表决)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赵唯一先生主持。经会议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二、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为所属控股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逐项表决)
为进一步保证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正常的融资和经营,聚焦核心医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文件精神,本着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拟将2018年度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最高担保总额由167,000万元调整到216,000万元。除对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的最高担保额保持不变外,其他控股子公司最高担保额具体调整如下:
1、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最高担保额15,000万元调整到0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2、江苏中吴置业有限公司,最高担保额15,000万元调整到0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3、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最高担保额由68,000万元调整到110,000万元(包括为其提供的资产质押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4、江苏吴中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最高担保额由18,000万元调整到30,000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5、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最高担保额由15,000万元调整到40,000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上述最高担保额包括公司直接提供的担保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最长期限为自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担保事项的通过日止,上述最高担保额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具体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三、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部分内控管理制度的议案(逐项表决)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部门设置及管控权限的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以下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修订《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2、修订《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0年修订版)》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3、修订《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10年修订)》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4、修订《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5、修订《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018年修订)》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6、修订《江苏吴中实业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7、修订《江苏吴中实业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上述相关制度具体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其中,第7项“修订《江苏吴中实业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为保证公司的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综合评估,公司拟变更2018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拟改聘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编号:
019963)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196、证书号:17)。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不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立信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征得其理解和支持,立信事务所知悉本事项并已确认。立信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对立信事务所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诚挚感谢。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具体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的议案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具体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六、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召开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