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毅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修改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下表:
特此公告。
条款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十一条 |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由召集人签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由召集人签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