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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兰英吴晖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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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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