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物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西支行")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承销")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南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02106810901,截至2009年11月1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79,724,464.74元。该专户仅用于百联油库项目、百联汽车广场品牌4S店集聚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应按照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专户资金;如出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以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情形的,公司在将专户资金用于该等用途前,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三、公司和招商银行南西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长江承销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长江承销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和长江承销签订的《保荐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长江承销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南西支行应当配合长江承销的调查与查询。长江承销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与长江承销签订的《保荐协议》为长江承销履行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的保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六、公司授权长江承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俊杰、孙玉龙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南西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南西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南西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承销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南西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招商银行南西支行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长江承销。
八、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承销,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长江承销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承销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招商银行南西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承销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长江承销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长江承销发行公司、招商银行南西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