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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具体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恳:

高爱好:

乔吉海: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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