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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0

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绍良: 王雪华:

王 震: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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