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审议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阅《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截至2018年9月30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的况报告》(截至2018年9月30日),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峰:
李留庆:
童 钧: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