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可控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和《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可供支配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 投资管理原则第四条 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必须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
规划;
(三)坚持效益优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坚持投资规模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五)坚持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科学决策。第五条 投资管理包含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三个阶段。事前管理体现在投资项目的收集、调研、考察、论证、审批及投资计划编制;事中管理体现在项目实施、计划监督、项目调整及验收等;事后管理体现在项目自评价及后评价工作中。
第六条 投资应严格执行计划管理,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做安排,确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发展需要、优化布局等引发的投资项目,可按照投资规模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第七条 各机构、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董事会是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投资项目应以专业机构编制的可研报告、呈报企业的审核文件为要件,经公司组织评审,技术、财务、法律、审计相关专业部门提出专业意见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党委会研究通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范围依照《公司章程》第119 条的规定进行,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遵照公司章程第120
条的规定。
(二)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对所投资项目进行方案评估、审议,根据权限要求,提报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督促、检查、推进投资项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台账的建立健全、统计上报及与投资相关的业务活动;组织投资项目论证、实施、报批及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
(四)经营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对内(外)数据的统计上报,工程合同、采购合同的管理以及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
(五)财务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将年度投资计划纳入资本预算管理;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和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出具财务意见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当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应当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定期或专项审计;对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组织投资后评价工作。
(七)法律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项目法律纠纷处理工作及对投资项目相关协议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参
与投资项目协议谈判工作。(八)其它职能部门在投资管理活动中按照职能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 投资项目风险管控第八条 公司实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列入《自治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公司一律不得投资。
第九条 投资项目风险管控具体依照《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的原因可能导致项目中止,或该项目的下一步进展已经很难或不可能实现,可能导致项目终止的,公司投资发展部、经营管理部或实施主体应提出终止再决策申请。再决策履行项目原决策程序。
(一)影响项目的外部原因。国家宏观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变更;经济发展形势与趋势变化;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变化;不能逾越的专利障碍等。
(二)影响项目的内部原因。随着项目的进行,投资主体发现被投资企业的技术及行业发展战略越来越不可控;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发生变化;投资主体的战略发生调整;被投资企业方面项目主要人员发生变故;项目
需要的主要资源被转移等。
第五章 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应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投
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纸质文件和材料,同时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六章 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建立投资监管联动机制,
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资本运营、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审核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公司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七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
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应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违反有关上市公司管理和信息披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