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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小平 柳士明 娄爽2018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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