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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岩石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7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的金额:67,503,555.69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17年11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了郭家宏、郭强、黄小英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涉及金额为292,629.31元,2018年6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沪0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三名原告43,534.07元,承担诉讼费841.36元。据此判决比例,公司认为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许涛芳等166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上述166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人民币67,503,555.69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起诉时间: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8日受理时间: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0月22日诉讼机构名称: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许涛芳等166名投资者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对上市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主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的信赖,购买了被告公司的股票。然而被告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该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已造成了原告较大的损失。

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披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予受理和支持。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共计约67,503,555.6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2017年11月7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了郭家宏、郭强、黄小英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涉及金额为292,629.31元,2018年6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沪0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三名原告43,534.07元,承担诉讼费841.36元。据此判决比例,公司认为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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