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告
一、拟开展业务概述为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公司计划作为特定原始权益人择机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通过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将公司持有的特定供电合同项下未来3年内向特定用户收取的电费收入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本专项计划总募集资金拟不超过12亿元,专项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不超过3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本次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期限等相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要求、政策变化或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1、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本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源为公司所持有的特定供电合同项下未来不超过3年内收取的电费收入。
2、发行规模:拟发行规模不超过12亿元,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3、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4、发行对象: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5、差额补足及其限额
公司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对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税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全部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本次差额支付事项不涉及对外差额支付,无需履行对外担保程序。6、决议的有效期:本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并在本次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注册发行及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三、本次专项计划的授权事宜为保证本次专项计划工作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裁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资产证券化工作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制定本次专项计划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发行条款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期限、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间、是否分期发行、发行期数、交易流通场所、各期发行规模及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与本次专项计划发行条款有关的全部事宜;
2、办理本次专项计划发行涉及的申报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专项计划发行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相关必要的手续;
3、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专项计划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根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专项计划的具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4、聘请为本次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承销商、计划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6、办理与本次专项计划相关的其他事宜;
7、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发行条件本专项计划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挂牌无异议函,发行完成后需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本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开展该融资方式,主要是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财务结构,确保公司资金需求。
计划获得批准后,公司将根据届时的财务状况以及发展需要,在综合考虑发行时间、发行成本的前提下,结合其他融资方式统筹考虑,选择适当时机、适当品种和适当额度发行。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