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拟以约7,000万元人民币收购中联钢100%股权,并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协议受让瑞钢联持有中联钢的47.61%股权,标的公司国资股东的股权转让尚需履行相关国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本次的交易事项遵循了相对公允的原则,定价原则较为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投资的事项。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