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8年10月26日上午0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25日—10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下午15:00-10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邱亚夫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8人,代表股份数为
145,882,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408%。其中: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为96,207,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0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数为49,674,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0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1,331,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1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5,879,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328,1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3,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调整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济宁如意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2,060,000股;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0,514,665股;山东济宁如意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697,800股;上述公司为公司关联股东,合计持有77,272,465股,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8,606,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对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328,1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3,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