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终止<T3航站楼室外广告业务综合配套资源使用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及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本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减少安全隐患,公司已按照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的要求,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T3航站楼室外广告牌全部拆除。鉴于室外立柱广告牌的拆除使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机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无法继续经营T3航站
楼室外立柱广告业务,须提前终止与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于2013年签订的《T3航站楼室外广告业务综合配套资源使用合同》。广告公司与机场集团签订关于合同终止的补充协议,并由广告公司向机场集团支付室外广告综合配套资源使用费欠款1,835万元。综合配套资源使用费以成本投入与资源收益相匹配为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黄亚英、沈维涛、赵波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