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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来机场”(智慧机场)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委托代建管理费关联交易的专门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7

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委托代建管理费

关联交易的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未来机场”(智慧机场)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委托代建管理费的关联交易议案》及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本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公司拟将“未来机场”(智慧机场)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共计15个子项目采取委托代建方式由控股股东-深圳市机

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代建。代建管理能够满足机场信息化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要求,能够有效集中专业资源,满足项目专业化、高品质的要求,提高建设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参照行业惯例,综合考虑相关代建成本和项目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项目代建管理费率采取累进费率,即投资总额中5亿元以下(含)的部分代建管理费费率为1.8%,超过5亿元以上的部分代建管理费费率为1.2%,以一期项目立项文件所预计的总投资额人民币24,105.99万元测算,公司应支付代建管理费433.91万元。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允定价,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代建费用的计算符合公允性原则,且计入项目建设的总成本,之后逐年计提折旧,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黄亚英、沈维涛、赵波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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