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8-052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 被委托人姓名 |
徐燕 | 董事 | 因公请假 | 陈繁华 |
赵波 | 独立董事 | 因事请假 | 黄亚英 |
公司负责人陈敏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长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史晓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3,635,176,628.74 | 13,116,875,855.06 | 3.95%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11,546,609,893.70 | 11,169,370,999.11 | 3.38% |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903,874,902.94 | 4.87% | 2,663,134,530.12 | 9.5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06,576,728.07 | 11.38% | 576,089,264.02 | 14.5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196,719,168.59 | 10.57% | 533,973,701.11 | 10.15%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879,379,406.46 | 16.3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07 | 11.39% | 0.2809 | 14.56%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07 | 11.39% | 0.2809 | 14.56%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80% | 0.10% | 5.06% | 0.43%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846,353.87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353,525.14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28,174,792.17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17,521,241.68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434,879.31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4,648,383.41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4,379.49 | |
合计 | 42,115,562.91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55,955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0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56.97% | 1,168,295,532 | 0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3.62% | 74,182,307 | 0 | ||||
GIC PRIVATE LIMITED | 境外法人 | 1.69% | 34,650,512 | 0 | ||||
安本亚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本环球-中国A股基金 | 境外法人 | 1.60% | 32,871,935 | 0 | ||||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八组合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36% | 27,932,661 | 0 | ||||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摩根士丹利中国A股基金 | 境外法人 | 1.16% | 23,731,895 | 0 | ||||
UBS AG | 境外法人 | 1.13% | 23,151,167 | 0 | ||||
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90% | 18,404,906 | 0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83% | 16,930,792 | 0 | ||||
郑丽雅 | 境内自然人 | 0.70% | 14,440,000 | 0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1,168,295,532 | 人民币普通股 | 1,168,295,532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74,182,307 | 人民币普通股 | 74,182,307 | |||||
GIC PRIVATE LIMITED | 34,650,512 | 人民币普通股 | 34,650,512 | |||||
安本亚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本环球-中国A股基金 | 32,871,935 | 人民币普通股 | 32,871,935 | |||||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八组合 | 27,932,661 | 人民币普通股 | 27,932,661 |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摩根士丹利中国A股基金 | 23,731,895 | 人民币普通股 | 23,731,895 |
UBS AG | 23,151,167 | 人民币普通股 | 23,151,167 |
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 18,404,906 | 人民币普通股 | 18,404,90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930,792 | 人民币普通股 | 16,930,792 |
郑丽雅 | 14,44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4,440,000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属于华夏基金,未知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一致行动人。 | ||
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 公司股东郑丽雅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 股,通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4,440,000股,实际合计持有14,440,000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 √ 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的进展情况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实施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的全球招商,最终确定深圳市前海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正宏科技”)为中选承租人。2015年5月14日,本公司与正宏科技签订了《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2015年8月6日本公司与正宏科技又签订了《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签发了《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AB航站楼在空置期间作为商业综合体临时改造使用的复函》,复函表示,机场片区建设发展规划近期有重大变化,国家高铁枢纽站区已初步确定选址于该地段,建议AB航站楼暂不改作商业综合体使用,建议可待该片区规划稳定后再做研究。随后,本公司相继收到正宏科技《解除租赁合同函》、《“场地”交还通知》及《“场地”紧急交还通知书》。
收到宝安管理局复函及正宏科技来函后,本公司高度重视,于2017年1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董事会一致通过授权公司经理层继续就租赁合同相关事宜与正宏科技进行协商,尽快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公司经理层积极与正宏科技就项目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同时,主动沟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相关规划。针对正宏科技以租赁物目前状态下用于商业经营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房屋使用条件为由,指出本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单方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公司在与正宏科技协商中,一方面声明本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要求正宏科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补交拖欠的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2月租金,并督促其履行承租物业的管理职责,同时声明本公司将保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追究正宏科技违约责任的权利。经过多次的协商与沟通,双方就租赁合同履行分歧较
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综合评估考虑,2017年2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的议案》,该项议案于2017年3月2日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后,本公司立即向正宏科技送达《关于解除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交还“场地”的函》,鉴于正宏科技连续拖欠本公司租金达3个月,依据租赁合同第5.10条约定“乙方拖欠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自本函送达之日起解除。请正宏科技于本函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公司办理“场地”交还手续。
本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就与正宏科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纠纷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并于2017年3月9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306民初7116号)。
2017年3月1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粤民初154号)、《举证通知书》和正宏科技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2017年6月完成证据交换及质证;2017年8月8日法院选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配合鉴定机构完成了现场勘查工作;2018年2月1日完成AB航站楼场地移交工作;2018年5月30日,案件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2018年9月21日,AB楼案件第二次开庭审理。后续将继续配合做好案件应诉工作。(详见公司2014年12月18日的《关于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公开招商情况的公告》、2015年4月30日《关于签署<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的公告》、2017年1月24日《关于<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相关事项的临时公告》、2017年2月15日《关于<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年3月18日《重大诉讼公告》)
2、公司起诉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情况本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建设公司")于2010年12月签订《深圳机场航站楼扩建工程T3航站楼幕墙工程一标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417,653,667.18元。瑞华建设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约定,本公司支付工程款360,222,368.24元后停止支付。
本公司作为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深中破初字第37号),要求法院判令:①被告瑞华建设公司向本公司移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协助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并支付/扣除各项违约金、赔偿金、维修款项、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剩余款项合计29,002,683.36元。②被告瑞华建设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1月17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确认我司对瑞华公司享有17,362,900元的债权。1月我司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现等待法院批复。2017年12月,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已递交相关机构审计。
3、公司将所持深圳市机场国际快件海关监管中心有限公司股权增资至全资子公司深圳机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事项
为加快推进深圳机场物流板块业务整合,统筹物流业务资源,提升物流资源整体价值,公司决定将持有的深圳市机场国际快件海关监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件中心”)50%股权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值(以最终审计数为准)增资至深圳机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公司”)。现代物流公司将不增加注册资本,全部计入现代物流公司的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不涉及现金支付,本次增资完成后,现代物流公司取得快件中心50%股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所持快件中心50%股权的账面净值为60,240,263.78元。对于2016年12月31日至股权工商变更完成日之间,公司持有快件中心50%股权产生的损益,由现代物流公司享有。本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目前合同签订过程中。(详细内容请参见2017年3月31日的《关于将所持深圳市机场国际快件海关监管中心有限公司股权增资至全资子公司深圳机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告》)
4、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为盘活闲置资金,提高资金收益,公司经与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水务”)协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向深圳水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的委托贷款,期限为自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12个月,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利息支付为每月付息一次。本次委托贷款事项经公司第七届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批准。目前公司已经签署协议,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向深圳水务提供贷款人民币15,000万元。(详见公司2018年2月2日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5、深圳机场机电设备公司清算注销的事项根据政府部门清理僵尸企业的相关要求,整合及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司整体经营效率,公司决定清算并注销全资子公司——深圳机场机电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对机电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处置,授权经理层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清算注销的具体事宜。公司已成立清算组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目前正开展清算工作。(详见公司2018年2月2日的《关于深圳机场机电设备公司清算
注销的公告》)
6、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等会计准则,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新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8年3月31日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7、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5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4 号)等文件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等文件中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明确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明确不得限制征集投票权持股比例、明确分红政策等三项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更加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要求,更加满足公司治理实际需要。(详见公司2018年3月31日的《<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8、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5日、2017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使用累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和办理上述理财事项。依据上述决议,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永支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及相关文件,具体进展情况为:
(1)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0万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认购该行发行的“蕴通财富?日增利182天”人民币理财产品。截止2018年8月27日,该产品已到期,公司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732.98万元。
(2)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认购该行发行的“蕴通财富?日增利185天”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产品类型为保证收益型,预期投资收益率为3.95%(年化),收益起计日为2018年10月8日,产品到期日为2019年4月11日。截至目前,该产品暂未到期。
(3)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50,000万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永支行认购该行发行的“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产品类型为保证收益型,预期投资收益率为4.00%(年化),收益起计日为2018年9月30日,产品到期日为2019年9月30日。截至目前,该产品暂未到期。
(详见公司2018年3月3日、2018年10月12日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9、投资建设“未来机场”(智慧机场)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的事项为加快落实与“IATA”的“未来机场”项目合作,积极响应民航局“智慧机场”建设要求,公司将全力推进“未来机场”(智慧机场)项目建设工作,完成深圳机场数字化转型和“未来机场”建设。按照“分期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公司已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同意投资建设“未来机场”(智慧机场)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一期项目”)。公司拟于2019年底前完成一期项目建设,预计该项目总投资人民币24,106万元。一期项目包括15个子项目,包括信息化平台、网络及网络安全、统一通信、WIFI网络建设、安全防范系统等内容。一期项目的建设,将有效整合深圳机场运行、管理和服务资源,提高运行效率和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降低机场运行、管理与服务的成本,有力推进安全、便捷、高效的未来机场建设。截止目前,公司已完成项目招标工作,承建单位已进场。(详见公司2018年5月19日的《关于投资建设“未来机场”(智慧机场)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的公告》)
10、拆除深圳机场室外立柱广告设施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接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拆除深圳宝安国际机场AB楼及T3航站楼立柱广告设施的通知》,并将此通知转呈我公司。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来函明确要求:为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减少安全隐患,决定全面拆除全市立柱广告设施。机场集团公司须于5月20日前自行组织拆除完毕在宝安国际机场AB航站楼及T3航站楼设置的39块室外立柱广告牌。
公司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已经按照市城管局的时间节点要求,于5月20日将室外立柱广告牌拆除,并妥善解决广告发布合同提前解除事宜,同时由机场雅仕维公司负责就此不可抗力事件与广告客户进行沟通,妥善处理广告发布合同的提前解除事宜;与机场集团就提前终止《T3航站楼室外广告业务综合配套资源使用合同》协商一致,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详见公司2018年5月19日的《关于拆除深圳机场室外立柱广告设施的临时公告》)
11、投资建设深圳机场卫星厅工程的事项为满足深圳机场未来航空主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解决深圳机场基础设施保障资源面临饱和的制约,根据深圳机场总体规划,启动深圳机场卫星厅扩建工程。卫星厅扩建工程主要包括:卫星厅工程、配套工程及配套供油工程。经认真研究,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建设卫星厅工程项目。
卫星厅位于T3航站楼北侧,建筑面积23.5万平方米,用地面积16.3万平方米。建筑整体构型呈X型,建筑层高为四层。预计项目投资总额为681,334万元,其中静态总投资659,438万元。
本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将扩充深圳机场的航空主业保障资源与经营资源,能够保证航空主业业务量的快速持续增长,将长期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稳健增长。
本投资项目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截至目前,公司已申报卫星厅工程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已完成卫星厅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作,正在开展施工和监理的招标工作。(详见公司2018年9月7日的《重大投资公告》)
12、委托深圳机场航空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招商工作的事项为实现深圳机场商业资产的有效协同和集约化运营,确保高质量完成深圳机场T3航站楼商业业态规划调整、资源定价和招商工作,充分发挥深圳机场航空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城运管公司”)在商业综合体招商组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本公司将深圳机场T3航站楼招商项目委托给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司航空城运管公司,由其开展深圳机场T3航站楼业态规划调整、资源定价,以及152个商业网点招商工作。参照市场标准优惠定价,委托费用预计为人民币987万元(含税)。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截至目前,公司已与航空城运管公司完成合同签署工作,航空城运管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商业网点招商工作。(详见公司2018年9月7日的《关于委托深圳机场航空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招商工作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具体类型 |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 委托理财发生额 | 未到期余额 | 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
银行理财产品 | 自有资金 | 70,000 | 70,000 | 0 |
合计 | 70,000 | 70,000 | 0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适用 √ 不适用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适用 √ 不适用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接待时间 | 接待方式 | 接待对象类型 | 调研的基本情况索引 |
2018年07月09日 | 实地调研 | 机构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2018年08月15日 | 实地调研 | 机构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2018年08月21日 | 实地调研 | 机构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2018年08月29日 | 实地调研 | 机构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2018年09月11日 | 实地调研 | 机构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2018年09月12日 | 实地调研 | 机构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2018年09月13日 | 实地调研 | 机构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2018年09月17日 | 实地调研 | 机构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人代表签名:陈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