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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7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刘纳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专长等,我们认为该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关于补选刘纳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一)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二)公司本次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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