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
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阳、李云彬、周定华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