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18年10月24日-10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24日15:00-10月25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18楼3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7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书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874,329,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8426%。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42,082,0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15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247,9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6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3,589,1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78%%。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341,2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247,9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67%。
上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书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873,988,529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9%),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41,462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3,247,7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6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41,46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370%)。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代为开具保函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874,329,991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3,589,1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李芷君律师、冯雄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