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全
王 琳
伍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