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收购广东明业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朱坤华先生、朱旭东先生已回避表决该议案。本次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李易、袁敏 、李旺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