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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泵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5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

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库存产品的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的相关期货,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

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公司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分管采购副总、大宗物资采购部负责人及期货操作等相关人员。公司总经理为工作小组负责人。

第七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十条 公司期货投资所需保证金单次交易或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含1,000万元)的,由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决定;期货投资所需保证金单次交易或余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期货投资所需保证金单次交易或余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因实物交割而增加的资金不计入上述保证金范围。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四章 授权制度第十三条 公司与有资质的机构、交易所签订的交易文件应按公司的有关规

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内部操作流程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根据主要原材料的期货市场行情、库存情况、预算当年采购量,在期货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公司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工作小组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保值申请;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由期货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工作小组对已开仓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期货操作员进行平仓操作。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九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

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风险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工作小

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

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

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十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

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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