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变更的情况;
2、本次会议第一、二、三项议案均被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北电气”)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2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11月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09年11月5日-2009年11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9年11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09年11月5日下午15:00至2009年11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09年11月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苏伟国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0人,持有和代表的股数460,388,448股,占本公司发行总股本87,337万股的52.71%。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数213,872,450股。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代表2名,持有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12,967,650股。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持有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04,800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如下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鉴于公司由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都支行6,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综合授信额度已经到期,为继续支持其扩大经营,提请审议为该公司提供1.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担保,被担保人以自身等额资产提供反担保。
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13,872,450股,同意213,381,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反对49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12,967,650股,同意212,967,6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参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04,800股,同意413,500股,反对491,30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迁移法定注册地址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和企业生产实际的需要,拟将公司法定注册地址由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浑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8号迁移到辽宁省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工业园。
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13,872,450股,同意213,329,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41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12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12,967,650股,同意212,967,6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参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04,800股,同意361,400股,反对413,500股,弃权129,900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第五条为:
“公司的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浑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8号。公司办公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金都饭店14层(邮政编码:110001;电话:86-24-23527080;传真:86-24-23527081)。”
现修改为:
“公司的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公司办公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38号(邮政编码:110025;电话:86-24-23527080;传真:86-24-23527081)。”
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13,872,450股,同意213,329,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41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12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12,967,650股,同意212,967,6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参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04,800股,同意361,400股,反对413,500股,弃权129,900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云鹤、仇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结果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所有相关文件的正本。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